航空貨物損失賠償的一般原則是限額賠償,也就是說承運人的責任是有一定限額的:凡是未有聲明價值由航空運輸承運的貨物,由于承運人的責任而造成損失時,承運人按照國際有關公約和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確定的限額內,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里的實際損失賠償的前提是,承運人的責任是有限的。以國際航空運輸為例,承運人隊普通貨物承擔的責任限額為每公斤20美元。即使貨主(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的貨物價值超過20美元,承運人間也只能承擔每公斤20美元的賠償。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fā)展,航空運輸貨物一方面是普貨越來越多,另一方面,高,精,尖貨物運輸量也日益增加。這些貨物的價格十分昂貴,與它們支付的運輸費用很不相應。一旦發(fā)生損失,如果象有些法院那樣,根據一般的民法原則作出判決,要求承運人對貨主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是不妥的,因為航空法上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具有前提條件,即承運人的責任是有限的。只有確立這樣的條件,才對旅客的損失進行賠償。按照一般的法律規(guī)定,均要求承運人按實際損失賠償,承運人勢必難以承擔高額賠償,而如果負擔太重,就不利于民用航空事業(yè)的發(fā)展。此外,民法的等價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如果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承運人只能大幅度提高運價,將此負擔轉嫁到承運人頭上,對大多數的托運人也不利。
對于限額賠償問題,應注意以下幾點:1、貨物的損壞是在航空運輸期間發(fā)生的。1929年華沙公約第十八條第1款規(guī)定:任何登記的行李或貨物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是發(fā)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負責任。2、承運人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guī)定條件下的運輸,對由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毀滅,包裝不良,貨物合理損耗等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3、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也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