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律師梁勇律師事務所表示,在開始準備H1-B申請時,雇主和雇員都有必要對是不是需要受到H-1B配額的雇主定義加以了解。一般情況下以下3種雇主不受配額限制:
1、高等教育機構。根據(jù)美國1965年高等教育法令定義的高等教育機構,大概指合法注冊的,且提供2年制以上學歷和文憑的教育機構。
2、高等教育機構所屬的非贏利組織及其相關機構,也就是上述高等教育機構所附屬的相關非贏利性機構。
3、非贏利研究機構或政府部門研究機構,是指主要以基礎研究和應用科學研究為主的非贏利性研究組織和美國政府所屬的機構。
只要雇主屬于上述三者之一,不論其雇員是任教授或研究員職務,還是任會計等非研究性職務,都不受H-1B配額限制,可隨時提出H-1B的申請。但如果雇員在不受H1-B配額限制的機構工作,但后來變更或轉換到受限于H1-B配額的雇主,在變更雇主時,則需在有H1-B有配額時才能提出H-1B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