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3日電 據(jù)加拿大《世界日報》援引加通社報道,加拿大聯(lián)邦最高法院10日做出終審裁定,聯(lián)邦和省級政府有權向團聚移民擔保人追討“不良新移民”(rogue new immigrants)領取的政府救濟金(社會福利金)。
這個裁定涉及安省八個團聚移民擔保人案例,這些擔保人把親屬、配偶或未婚配偶擔保來加拿大,后者抵加不久之后就開始向政府申領救濟金。
中國新聞網(wǎng)訊 加拿大移民法規(guī)定,擔保人有義務償還被擔保的新移民在加領取的任何救濟金。八個安省擔保人曾經(jīng)以身陷各種困境為由,向法院申訴,試圖躲避償還此款的義務,且獲得安省上訴法院支持。
聯(lián)邦最高法院10日推翻了安省上訴法院的判決,10位法官的一致裁定,這八名擔保人必須各向安省政府償還10000元至94000元不等的金額。
最高法院法官賓尼(Ian Binnie)代表10位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不良新移民產(chǎn)生的風險原本就應該由擔保人承擔,而非由納稅人(政府)承擔……政府在追討欠款時擁有某些裁量權,譬如可以與擔保人商議還款的時限和方式,但畢竟這個裁量權有限,沒有足夠的權力放棄追討這些欠款?!?/p>
八名安省擔保人在法庭上以各種理由訴說自己的處境,譬如,有人說因家暴分離,有人說突然失業(yè),另外則是其未婚妻或配偶抵埠后干脆離開并隨即向政府領取救濟金。
八名擔保人2008年向安省高等法院上訴,要求法院支持他們,以避免支付安省政府要追討的款項。
安省高等法院駁回他們的請求。法官在裁定中指出,充當團聚移民的擔保人,事實上屬于一種合約,擔保人從一開始就明白自己要為受擔保的親屬承擔經(jīng)濟上的責任及義務。
但安省上訴法院2009年推翻了安省高院的裁定,要求安省政府對八名擔保人逐個區(qū)別對待,將每個人的處境納入追討款項的條件。
賓尼10日在做出裁定時指出,團聚類移民中出現(xiàn)的把經(jīng)濟負擔從擔保人轉嫁給政府的現(xiàn)象,很讓國會擔心。他說:“團聚類移民的先決條件是:是擔保人而非政府,必須負擔新移民(被擔保人)的所有需求,以換取他們進入加拿大的準入證……擔保人承擔的這些責任都是白紙黑字寫在文書上,他們從一開始就應該知道任何違約行為均可能產(chǎn)生嚴重的經(jīng)濟后果?!?/p>
在加拿大1997年至2007年接納的約200萬永久居民中,團聚類移民約61萬5000人,占了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