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移民部敗訴,所有在1994至2004年間申請過任何類型的簽證(移民、工作、留學、旅游等)的人士,都可以向移民部要求退回多收款項。
有關訴訟由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代表提出,原訴人指移民部于1994年4月至2004年3月這10年間,違反財務行政法(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向各類簽證申請人收取超額手續(xù)費達7億元。
有關的聯邦財務法例,不容許政府部門收取成本以外的手續(xù)費,亦即是政府不可以透過收取服務費來賺取利潤(profit)。
李克倫說,該案已經纏訟4年,終于得到聯邦法院法官哈林頓(J.Harrington)正式受理,以集體訟訴形式進行,這令到原本只代表少數人的法律訟訴,一夕之間成為將影響全國200萬人是否得到退款。
李克倫并說,即使民眾不參加集體訴訟,一旦移民部敗訴,在這段期間曾向移民部申請過各種簽證、繳交過申請費的所有人士,都可以提出退款要求。
究竟移民部多收費用的情況有多嚴重?根據李克倫透過《信息索取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得到的移民部2001年服務成本報告初稿,發(fā)現移民部處理一宗多次出入境旅游簽證的成本(unitcost)只是50元,但結果移民部向申請者收取的手續(xù)費卻達到150元,利潤達2倍。
移民律師李克倫代表,向移民部追討7億元的簽證申請超收費用,對一般華裔移民的影響有多大?以一名1995年先是以學生簽證申請到加拿大,留學兩年再申請工作簽證,工作簽證再延期,結束后申請妻子、父母及2名孩子前來移民,若訴訟成功,移民部將退給逾1000元的超收費。
李克倫說,即使個案沒有那么復雜,在那10年申請移民的人,至少都可以獲得幾百元的多收費用退款。
